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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文!影响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官网信息,部门币性财政部、发文非货税务总局、影响业母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信部于8月14日发布了关于集成电路及工业母机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面的集成机企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该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有效。电路《公告》指出,和工在这段时间内,资产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企业可以将确认的所得在五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按现有政策缴纳相应的所得税政企业所得税。然而,部门币性企业在交换中发生的发文非货任何损失则不可分期确认。

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影响业母业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的集成机企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其所得可在不超过五年的电路时间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依照现行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若发生损失则不允许分期确认。和工

二、与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其它企业需依现行政策确认其所得并缴纳相关税款。若双方均为这类企业,则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需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换出资产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确认所得。

四、企业获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其税基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

五、公告中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除了现金、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是用非货币性资产换取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若交易同时涉及货币性资产,那么只有非货币性资产的部分可适用分期纳税政策。

六、集成电路及工业母机企业如在五年内转让所取得资产,应停止分期纳税政策,并在该资产转让当年的所得税年度汇算中一次性缴纳税款。如企业在五年期间内注销,也应按此操作。

七、本公告涵盖的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是符合相关公告规定的企业。清单管理的企业需在每年3月底前向相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享受优惠的企业名单。

八、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继续按相关通知执行。

九、如果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符合相关税收政策的条件,可以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政策,选择后不得更改。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有效。如果在2028年12月31日享受分期纳税政策未满五年,可持续享受至五年期满。

特此公告。

本文编选自“财政部”官网,官网编辑:蒋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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